婚前房加名为什么不适用民法典赠予规则?
按照民法典规定,动产赠予交付即物权转移,不动产赠予登记物权才转移,但是,最高法院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二,规定婚前房加名即使没有登记,也产生物权转移效力,规定也要根据家庭情况分配,为什么会如此规定?
《民法典》
物权转移
动产物权自交付时转移,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。
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转移,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。
赠与的撤销(第六百五十八条)
任意撤销权: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,但具有救灾、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。
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
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结合给予目的,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、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离婚过错、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,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
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离婚诉讼中,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并结合给予目的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离婚过错、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